公证证言的证据效力
时间:2023-04-24 19:10:28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证证言的证据效力

证人只要不对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对案件进行客观的陈述,并且对方在法庭上没有证据证明证言是假的,则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对方有证据证明证言存在问题或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则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证人证言公证流程怎么走

对证人证言公证实际是保全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具体步骤有:

1、选择受理机构。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出的一种民事行为,虽然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将证人证言也明确列为不受地域管辖的公证类型,但根据公证有关条例的立法精神,证人证言类似于声明,也应不受地域所管制。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公证机构。

2、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应该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供公证机关。

3、公证机关审查资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该申请是否可以受理,询问证人申请公证的原因,审查证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进行公证,记录在案。对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公证通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

(1)公证员与证人的问答形式(2)律师调查笔录的形式(3)证人发表声明。

三、证人证言公证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了吗

证人证言公证了证人是需要出庭的,因为在审理的时候会涉及到询问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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