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柳州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节选)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5、《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6、《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二、柳州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受理条件
执业登记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三、柳州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办理地点
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无差别综合专窗3(2楼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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