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可不可以要求反担保
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反担保,以保障自己的担保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什么是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在没有反担保人的情况下,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叫反担保。反担保并不是必须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债务人本人当然可以提供反担保,但并不限于债务人,其他人也可以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三、反担保的方式
反担保方式有:
(一)保证金,指现金或保证人认可的银行保函;
(二)保证反担保,指被保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的行为,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三)抵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四)质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保证人占有,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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