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契税新规定山东的标准是什么?
新《契税法》对于房产契税的征收标准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当然具体征收标准具体还是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确定,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但是如果满足相关条件的话,还会给予免征或者减征。
1、契税免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契税减征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二、房契税的相关规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房产税并不是说只要是房子就要征税,而是当房屋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才会对该房屋征收房产税。征收房产税,是一项可靠的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而改革房产税的定价权是由当地政府来决定的,这样有利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增强税收调控的灵活性。随着地方自主权的增强,地方政府能够在一定的区间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房产税税率,这样使房产税逐渐成为了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源,化解了土地财政的难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有从价和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房产税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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