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帮助信息犯罪涉案金额的确定,这是一个颇为错综复杂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支付结算金额以及违法所得金额等多个因素。
在支付结算金额这个层面上,如果行为人对超过三个对象提供了相关帮助,并且其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这种情况很有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
此外,如果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金额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样也会被视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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