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罪审查起诉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故意杀人罪审查起诉辩护意见的内容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辩护人信息、辩护意见、法律依据、提交的相关证据情况等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而律师需要对案情有所了解才能开展辩护工作。
二、范文
尊敬的公诉人: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娄XX父亲娄XX的委托,指派我为犯罪嫌疑人娄XX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有关卷宗材料,并与犯罪涉嫌人进行了会见,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公诉人斟酌: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娄XX涉嫌故意伤害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辩护人对此案罪名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娄XX在本案中具有正当防卫情节,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予以认定是错误的。
1.根据辩护人会见娄XX时其陈述的案情经过及娄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可以还原案件的基本经过:娄XX在2010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接女友张XX回家,二人走到XX歌厅东边的方北村第一个门口时,遇到喝多酒的陈X、刘XX、XX三人,双方互为路人,谁也没招惹谁(对于事发原因,娄XX无任何过错),在双方走过去以后,娄XX听到有人说:“姐,你看这小子是装的吗?”,娄XX下意识的回头看,见到陈X正指着他骂,陈X见娄XX回头看就冲着他跑过去(陈X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娄XX就向西跑(想躲开陈X,没有伤害陈X的想法),跑了六、七步,见陈X再没追(陈X干什么去了?应该是去喊薛XX等人了),娄XX就和张XX继续向西走(娄XX此时仍认为不会发生什么事情),走了几步后,娄XX突然又听到后边有人跑的声音,回头看到有二个男的冲他跑过来(娄XX至今仍认为这两个人是陈X和刘XX),娄XX就抓紧和其女友向西跑(娄XX还是想躲开陈X等人,没有惹事的想法),当娄XX跑到方北高层新开的大门口对面的快车道时被他们追上了,还没转过身来就被打了(娄XX是被陈X、薛XX二人追打),娄被二人打的抬不起头来,被打急眼了,就从包里拿出折叠刀(准备防卫),划了两下,想挣脱他们二人,但没能跑得了(非法侵害进行时),娄XX就用刀子捅抓他衣服的人,下意识的想捅那个人的大腿、腹部(正当防卫),捅了几刀后,没有人再打他了,也没有人再抓他了(侵害停止),等娄抬起头看时见到陈X向东南方向跑了几步就扒地上了,然后,娄XX就与其女友跑走了(停止防卫)。
2.事发现场就在XX歌厅附近,受害人一方开始有三人在场,后来陈X又喊来了薛XX等人,陈X占据了人和、地利等优势,陈X对此也心中有数;而娄XX一方只有二人,其女友张XX没有任何抗击的力量,娄XX明显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势下,陈X、薛XX对娄XX实施了非法侵害行为,非法侵害是先发生的。
3.娄XX被非法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娄XX被抓获时已过去一天多的时间,其身上的多处伤情还是很明显的存在。且娄XX是被陈X、薛XX二人伤害,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4.娄XX拿出刀子防卫时,陈X等人的非法侵害还没有停止。在娄XX刚开始发现有被侵害的迹象时就一直想躲离(和女友跑开),并不想惹事,在被陈X、薛凯旋二人追赶时,也是马上跑开,娄XX也是在躲跑的过程中被抓住并殴打的,在娄XX拿出刀子时,双方并没有分开而是扭打在一起,娄XX是在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实施防卫措施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娄XX是在陈X侵害停止后又拿出刀子进行防卫的。
5.娄XX在被陈X、薛XX二人追赶并躲跑的过程中并没有拿出刀子,若娄XX已经拿出刀子,娄XX不可能背对着陈X等人躲跑,按照常理,娄XX应拿刀子吓唬对方或面对陈X等人进行对殴,在对方赤手空拳而娄XX持刀的情况下,娄XX也不可能身体多处受到伤害。
6.当陈X停止侵害后,娄XX没有追赶跑开的陈X,也没有实施任何的伤害行为,而是马上离开了现场。由此也可印证娄XX的行为系防卫性质。
三、从客观结果看,娄XX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娄XX的防卫行为造成受害人陈X抢救无效死亡,与娄XX被侵害的程度相对比,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娄XX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但不能因防卫过当就否认其防卫的正当性。
四、受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存在部分矛盾及不符合逻辑之处,有些情节不能相互印证,且与受害人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不能完全作为定案的依据。
受害人一方的证人均是XX歌厅的人员,关键证人薛XX也是伤害娄XX的人员,甚至部分证人在本案中也存在承担部分民事、行政等责任的可能,证人对某些情节作不实陈述也是有可能存在的。
辩护意见的陈述一般是由辩护人来进行的,辩护人应当围绕己方当事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合法的陈述,并向法庭陈述己方对相关法律意见的理解及看法,以期望法庭做出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庭的相关规定进行辩护,对故意杀人罪的辩护应当围绕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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