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王某因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腰痛二月至当地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右足丹毒、右足癣,2007年2月,王某因右足疼痛伴皮肤潮红、发凉三月再次至该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右第五趾部分坏死,予以抗感染治疗、止痛等处理。半月后,王某主动出院前往另一所医院,诊断为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随后分别行右足小趾截肢术、行右下肢静脉动脉化、行右膝下截肢术。王某认为当初在第一所医院诊治时,医生遗漏了诊治,属于医疗过错,便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5000余元。
审理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对王某的诊治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截肢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
1、医院对椎间盘突出的诊治无医疗过失;
2、右下肢血管疾病为右下肢截肢的主要原因;但医院对王某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的检查及诊断欠周全,故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使王某延误了治疗时机,其医院过失参与度拟为20%-30%。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之一,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医院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较为客观合理。据此,法院判决:当地某医院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70000余元的25%即人民币118000余元。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70000余元的25%即人民币118000余元。
[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之一,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医院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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