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阐述了刑事起诉的条件和程序。首先,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必须的;其次,罪责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必须满足的条件。当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时,案件才能进行刑事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没有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首先,必须有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必须有相应的罪责人,罪责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对此案件进行刑事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呢而没有立案侦查,或者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次,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第三,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最后,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者发现案件后,超过七日不立案,就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复议。
犯罪行为发生并有相应罪责人时,才能进行刑事起诉。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未立案,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可以向其提出。此时,人民检察院应向公安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包括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认为有必要。若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发现案件后超过七日不立案,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进行投诉或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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