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3-03-21 09:52:37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一、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

表现为: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

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

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

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

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

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

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

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上债务应当写明债务的分割方式、债务的类型、债务偿还的时间、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没签字可以卖掉吗?

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没签字是不可以卖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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