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刘某以其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生产经营为由多次向多人借款数百万元尚未归还。法院认为,他们明知没有偿还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生产经营为由向他人大量借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以此罪分别判处了他们刑罚。
王某某、刘某为何被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此案中,从王某某和刘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借款的行为就可以推定,他们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钱财的主观目的;其次,他们在借款的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而这就会构成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最后他们骗取的财物数额是远超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的,所以可以认定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故法院认定他们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价值为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标准;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标准;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对于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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