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不得擅自扣留其汽车作为抵债之用,此类行为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应当立即返还被扣财物并承担相应的侵犯财产赔偿责任。
然而,在符合特定情形的前提下,债权人强行扣留借款人财产并非违法行事,这种情形可在法律规定中找到对应的权利名称—留置权。
要想使留置权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大要素:
首先,债权人须依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各类合同的条款约定,合法持有借款人的动产;
其次,债权的诞生和此项动产存在紧密联系,换句话说,债权人所拥有的动产留置权及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是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冲突爆发,例如,承揽人若因订约人未按规定支付加工费用,便有权将订约人交付的加工定制物品进行扣留;
最后,债务必须已经到达法定清偿期限。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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