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指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以及与其产生之收益仍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
相较之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但仍然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是在内的各项辅助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认识并无共同之处,前者强调对犯罪所得的明确认知,而后者则更加强调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清晰了解。
此外,在客观行为上亦存在显著区别,前者的核心在于对犯罪所得的处置,而后者则更多地体现在为犯罪行为提供各类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5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