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金泰至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至诚)看房后,买房人邢女士又通过其他中介购买了所看的这套房屋,并因此被该公司告上法院。记者昨天(12月25日)获悉,认定金泰至诚公司没有提供促成买主和卖主达成买房意愿的中介服务,东城法院判决该公司无权索要中介费7.8万元。
金泰至诚表示,今年4月至8月,公司接受邢女士的委托,多次为其提供看房机会。今年7月2日,工作人员向邢女士推荐了香河园的一处房屋。邢女士签字确认的《客户服务确认书》载明,“在接受看房后的一年内,邢女士及家属不得与曾介绍过的房屋所有人以任何方式成交,否则仍应向公司支付中介报酬。”起诉前不久,该公司发现邢女士的丈夫已购买了那套房屋。因此,该公司认为邢女士的行为属于“跳单”,已经违约,应支付中介报酬7.8万元。
庭审中,邢女士称,今年7月,她有了买房的考虑。在金泰至诚签署了一份没有盖章的确认书,但当时中介明确说明“只是作为统计之用”。今年8月,因该公司没有满足她的要求,她才选了另一家中介公司提供服务,购买了上述房屋。
她认为,那个所谓的确认书,纯粹是霸王条款。作为中介,其没有促成合同,就不应该收取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定,邢女士虽在确认书上签字,但金泰至诚并没有提供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服务,无权要求支付报酬。此外,是否买房,是否选择金泰至诚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客户有自主选择权,作为中介,其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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