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畴
价格标注不明,通常指以下几种情形:
1、商品无价格标签。
2、商品虽然有价格标签,但存在多个标签,消费者无法判断商品的真实价格。
3、也包括商品的价格货币计量单位模糊,如人命币亦或是美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
1、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品的价格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畴。因此若存在商品的价格标注不明的情形,也就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其中就包含了商品的价格。
4、例如,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地点公布收购价目表,表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地、房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规格、结构、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因价格标注不明产生纠纷,消费者的救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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