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修改公司章程需不需要去工商局备案
时间:2023-03-31 19:51:40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所以应到工商局去备案。

拓展资料: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以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必备事项是法律规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或称绝对必要事项;任意事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有自主决定权的一些事项。

一、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二)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二、如何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公司法》笼统地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另有规定,忽视了这种另有规定产生效力应遵循的法理基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有规定应分为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和股权处分权的规定两类。

(三)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可以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股权处分权作出另有规定;但章程修订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仅具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可以另有规定,但对股权处分权除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或剥夺外,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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