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异地转移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程序
(1)申请人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并填报《转出接续申请书》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审核申请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缴费信息
(3)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申请人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并填报《转入接续申请书》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5)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申请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参保缴费凭证》
(6)转入地社保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
(7)原参保社保机构根据收到的联系函打印《转移接续信息表》,财务部门据此划转基金
(8)转入地社保机构核对信息表和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信息录入和划转基金记账手续
(9)转入地社保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申请人
三、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手续费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手续费: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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