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家口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张家口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落户方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本或身份证给予办理。
三、张家口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张家口出生登记办理法律规定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非婚生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书面申请办理。公民年满16周岁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特殊户口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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