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之时,并非仅仅依照次数这一单一的因素作为衡量依据,而应着重关注多重情节要素的综合考量。
据常规理解,如果某人持续且频繁地进行寻衅滋事行为,那么这将被视为构成本罪的其中一种情况,但是这个“多次”所涉及到的范围通常限定在三次或以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仅依靠行为次数并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某个人是否违反了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的说,除了考察行为的次数之外,我们还要结合行为的性质、采取的手段以及产生的危害后果等方面加以全面综合分析和判断。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在公众场合随意发起暴力攻击他人,其行为恶劣程度足以构成犯罪;
又如某人采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等方式对待他人,其行为恶劣程度同样可以构成犯罪;
再如某人强行夺取或占有他人财产,其行为严重性亦可构成犯罪;
最后,如果某人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导致公共秩序严重失序,即使其行为次数较少,但只要满足上述列举的法定情形,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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