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斡旋受贿”这一违法行为的概念及其分类。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收钱帮人进学校属于间接行贿,利用自己的地位帮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我们必须时刻警惕此类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校园环境。
收取贿赂并协助他人进入学校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被称为“斡旋受贿”,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收了对方的钱或者是收了对方的礼物,就有可能构成行贿罪。行贿罪又可以分为直接行贿和间接行贿。收钱帮人进学校属于间接行贿,利用自己的地位帮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
直 接 行 贿 和 间 接 行 贿 的 区 别 是 什 么 ?
行贿罪和以行贿论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且达到一定的立案标准,构成犯罪事实的行为。而以行贿论处则是指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行贿,或者自然人行贿,但未达到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仍然受到处罚。
在界定行贿罪和以行贿论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目的不同:自然人行贿是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则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利益归属不同: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自然人行贿;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行贿。
3. 实施的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的主体是单位,而自然人行贿的主体是自然人。虽然单位行贿也是通过具体自然人实施的,但这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
4. 给付财物时名义及程序不同:单位行贿一般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而自然人行贿则是由个人决定,以个人的名义实施。
因此,行贿罪和以行贿论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行贿罪和以行贿论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收取对方财物或礼物有可能构成行贿罪,而单位行贿是指单位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在界定行贿罪和以行贿论处时,需要注意目的、利益归属、实施主体和给付财物时名义及程序等不同点。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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