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折价赔偿部分费用、车辆残值减少部分费用、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等。
交车发生车祸,乘客获精神赔偿
公交车行驶途中发生车祸,致乘客伤残,客运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0元。
2003年1月20日7时许,王某乘坐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所有的336路公共汽车上班,当该车由北向南行至门头沟区三家店粮库前时,陈某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北左转弯,由于陈某未让行,公交车司机在制动过程中致使车内乘客王某摔伤。王某受伤当日被送至门头沟区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血胸,于同年3月21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218.90元。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司机和陈某为王某支付了住院医疗费。2003年5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王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王某支付鉴定费1303元。为此,王某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9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持票乘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四公司作为承运人有将王某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由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王某受伤,公交四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王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损伤符合十级伤残,给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给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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