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力。我国《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民诉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双方分手后,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形成“借条”,该借条使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虽然王某抗辩称借条是在刘某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但其未提供被胁迫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从而无法撤销借条。
借条出具后,刘某曾支付给王某3000元,故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刘某借款21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恋爱期间,恋人间转账的性质,应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并综合考虑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如像本案中,既有一方实际提供款项的事实,又有另一方出具的欠条、转账记录等与之相符的凭证,则可认定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方有偿还欠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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