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妇女在婚姻持续期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与他人长期共同居住的现象,可归类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与他人同居”范畴之内。
这一类不当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妇应承担的忠实义务,极易引发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的争论。
一旦因以上种种现实原因致使婚姻破裂,男方作为未犯错的一方,具备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权利。
具体的审判结果将根据众多复杂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女方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以及实际产生的损失等等。
法院将依据这些具体情况,做出公正且合理的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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