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借据诉讼案件之所需向相关法院申请立案之处,其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由提出控诉方向被告身处之地之相应法院提交申诉材料;
然而,若行为人(即被告)现暂住地与其固定常居地址存在差异者,则需将相关申诉材料送至该行为人之固定常居地址所在之地方法院进行处理。
其次,如若双方签订之合同中对于债务履行之地点已有明文规定,那么即依照此等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之规定为准绳。
倘若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借贷双方均未能对此等重要事项做出明确商定,亦未能形成补充协议,在此种情形之下,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则应以实际接受款项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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