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共识,劳动合同的内容就可以变更。也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只要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协商达成的,就可以协商变更。其次,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合同一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无效,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违约。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而不是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变更。经协商,双方必须就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达成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如任何一方不同意变更内容,本部分合同变更将不成立,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同的原则,即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在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再支付劳动者一次工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因此,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原因。(1)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签订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合同不发生变更的,可能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是必要的。(二)用人单位的原因。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用人单位决定变更生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经常调整经营战略和产品结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必然导致生产变更、生产任务调整或者生产经营项目变更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工种和生产岗位可能会被取消或更换为其他新工种和岗位,原劳动合同可能会因签订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更。(3)劳动的原因。如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到一定水平,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4)客观原因。这种客观原因使得当事人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履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主要有:1)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无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急剧上涨等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劳动合同的履行将付出过高的代价,丧失其经济价值。这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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