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监视居住的概念及其适用情况。监视居住是指在案件未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前,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特殊或需要等。而监视居住的结论则将在后续审判过程中得出。
接下来会对监视居住是否会产生案底进行评估,这将在后续的审判过程中得出结论。
在监视居住期间,案件还没有经过法院的审理,尚未依法作出最后的判决之前,就不能认定其有罪,那么也就不能直接认为被监视居住了就一定有案底或者没有案底。只有被判处刑罚了才会留下案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能产生案底吗?】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被监视人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被监视人的安全和案件调查的需要。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监视居住可能会产生案底。案底是指在法律诉讼中,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被记录在案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不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人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如果被监视人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立即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可以予以罚款。如果被监视人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拘留。
如果被监视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报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监督情况进行调查,并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
因此,监视居住并不一定能够产生案底。案底是否产生,需要根据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被监视人自由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被监视人的安全和案件调查的需要。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监视居住可能会产生案底,即在法律诉讼中被记录在案的被告人犯罪行为证据。因此,被监视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如果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立即离开并可予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可拘留。被监视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公安机关应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报案,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和调查,起诉前向法院提起公诉。案底是否产生需根据被监视人的行为和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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