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等等。
国家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
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的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是有权利对违法的公民和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罚,如果国家机关做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后也是会给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的侵犯,所以当事人是有权利向国家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的,一般国家赔偿金会根据受害人的平均收入来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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