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将上面的条文稍加归纳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态度: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而且转让在程序上须经过本集体同意。
3.转让的方式: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转让私人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争论集中在是否应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点上。反对者的理由有:一是转让物权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农民对于住房这一重要财产应该有自由转让的权利;二是农民只有在特别需要的时候才会出卖住房,出卖住房肯定是要把房款用于更重要的地方;三是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已非个别现象,尤其在许多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简单的禁止性规定不能杜绝这种现象,如果发生纠纷判定买卖无效,实际上很难执行;四是有些城市居民基于养老就业的考虑自愿到农村居住,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有利于加强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交流,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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