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是否可以离婚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的。
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2、办理结婚登记后结婚证丢失的,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后就可以离婚。这种情况,双方可以起诉离婚,也可以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程序如何走
1、首先,夫妻双方要订立好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和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
2、订立好离婚协议书之后,夫妻双方要亲自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应当出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并上交夫妻双方各三张两寸蓝底或者白底单人证件照;
3、申请完成后,婚姻登记机关会进行审查;
4、对于审查通过的,男女双方可以领取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5、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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