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发生后,尽管相应驾驶员选择了逃避责任的极端措施而酿成逃逸状况,却并未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仍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其所设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对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
通常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法定有责赔付情形下所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针对人员遭受的死亡和伤残,赋予赔偿限额共计人民币18万元;
而对于医疗费和财产损失这两个方面,恳请赔偿限额则分别设定为人民币1.8万元和人民币2000元。
尽管我们必须严肃看待肇事逃逸行为所代表的违法立场,但需要明确认识到,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初衷,就是要确保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公民能够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然而,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规定向受损方进行赔偿之后,保险公司依旧保留着向肇事逃逸当事人行使追偿权的正当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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