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就是在无法找到侵权责任人或侵权责任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责任时,才由幼儿园承担,而且要根据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典也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子们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
幼儿园负全责吗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后,家长可以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交通费,如果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家长除了上述的费用外,还可以追加精神赔偿费,但是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校方所说的孩子家长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是家长与保险公司的保险民法典律关系,因为校方的责任导致小孩子受伤,是校方的侵权责任,这与前面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校方的辩解理由,因此校方应当负全责。
幼儿园推卸责任怎么办
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向法院起诉该幼儿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文5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