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纠纷官司打赢了律师费由谁承担
对于律师费由谁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律师费通常都是委托人承担的,通俗讲就是谁请律师谁付费。但是如果在当事人与违约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如何承担,甚至详细列明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等条款,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律师费承担就有了合同条款作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风险,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二、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的情形有
在打官司中的律师费一般是聘请方自行承担。败诉方不承担对方主张权益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法律援助案件;
2.著作权侵权案件;
3.商标权侵权案件;
4.专利侵权案件;
5.不正当竞争案件。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7.借款担保权诉讼案件;
8.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9.仲裁案件。
除前述情况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否则无权要求败诉方承担上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三、经济纠纷胜诉后,对方不履行,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胜诉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胜诉方可以直接向败诉方要求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败诉方拒不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划拨、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实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胜诉方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败诉方的财产线索以利于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n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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