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包括:
1、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4、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董事是股东吗
公司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因为非职工董事是由股东选举所产生的,职工董事是由职工大会选举所产生的。董事由股东选举所产生的,股东可以选自己作为董事,也可以选举他人。股东可以是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国家等非自然人,而董事必须是自然人,而且得符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条件。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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