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个人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及以上者,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予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处以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对于个人受贿数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者,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予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处以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对于个人受贿数额介于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者,依法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严重者,则处以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个人受贿数额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且犯罪后有悔过表现、积极退赃者,可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但需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对于个人受贿数额未达人民币五千元,但情节较为严重者,依法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相对轻微者,则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对于多次受贿而未经处理者,应按其累计受贿数额进行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文9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