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5 22:26:49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年12月31日发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对需规范管理的木质包装进行了界定。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对货物进境时所使用的木质包装要求及相关的检疫处理作了详细规定。货物进境使用木质包装的,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申报进口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将分别对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不能确定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给予不同的检疫及处理。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办法》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与港务、海关、运输、货物代理等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并根据检疫情况做好进出口商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木质包装标识企业的诚信记录,对其诚信作出评价,实施分类管理。

《办法》还规定了对有违反《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

《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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