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被告黄某芬成立电器厂,同年3月30日与其丈夫黄某顺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电器厂归黄某芬所有,并享有该厂的一切债权及承担相应债务。2011年11月,原告佛山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芬经营的电器厂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原告遂以被告黄某芬与黄某顺系夫妻关系,两人应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佛山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芬产生的债权债务在被告黄某芬、黄某顺离婚之后,且原告佛山某电器有限公司无法证明被告黄某芬与黄某顺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经营电器厂。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被告黄某顺无须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提示: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出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黄某芬与黄某顺离婚在前,而原告佛山某电器有限公司与黄某芬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在后。该笔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某顺无须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法定的结婚有什么规定
法定的结婚条件如下:1、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4、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案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1月13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不久,原告张某发现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是丈夫的哥哥王某,哥哥患有精神疾病。其本想弄个明白,但却被婆家人拦了下来。张某和被告王某的弟弟以正常夫妻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儿子。儿子生下不久,其丈夫离开了家庭,并和别人重新登记结婚。被告及其家人还经常殴打原告,经过长时间的煎熬,张某于2019年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与结婚证上的“假丈夫”离婚的诉讼请求。海州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王某生活过,实际是与被告王某的弟弟王某某一起居住生活。而被告王某经某联合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王某属于智力一级残疾,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没有感情基础,也没有建立夫妻关系。【判决】海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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