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氛围中,对于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的打击力度从未减弱过。
其中,涉及到网络上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行为,无疑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无论是否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只要其情节达到一定程度,都将被视为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
而若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传播,则更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因此,无论是持有还是传播此类物品,一旦被发现都会面临被没收或者删除的处罚。
然而,如果情节并不严重,或许并不会有人主动追究责任。
但是,请注意,使用小号进行传播同样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
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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