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上诉审程序的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抗诉的情形
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主要是基于:
(一)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二)原裁判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
(三)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
(四)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
(五)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二、检察院抗诉的理由都有哪些
(一)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3、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