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和借贷合同
首先,源于双方主体资格的要求有所差异。
对照之下,借款合同中,借款方仅限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特征的实体或个体;而在借贷合同中,出借方与借用方可来自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乃至普通公民个人等多个领域。
值得关注的是两者所涉及的标的物范围亦不尽相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货币这类单一性质的资产;借贷合同的标的物除了货币之外,还涵盖了其他各类“种类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借款合约中担保存款人所需承担之责任,其具体内容应依据合约中所作的明确定义而定。
担保责任通常被划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若合约中并未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说明或存在模糊之处,那么担保人将依照一般保证的标准来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在保证行为方面,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
当各方签约的主体在保证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仅有含糊的阐述时,他们应该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来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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