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证罪如何认定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依照最高人甩检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伪证罪与其它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伪证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人,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者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包庇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包庇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包庇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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