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驾驶罪中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尽管通常仅由一名驾驶员涉案,然而,若有人明确指出他人处于醉酒状态,并积极引导该人员驾驶机动车辆,那么此时二人均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同样,倘若车辆的所有者明知借用者已然醉酒却仍然允许其驾驶机动车,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将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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