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声明。
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不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应由新生儿母亲提交相关助产机构证明和记载分娩信息的材料。
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有接生人员还需提供接生情况证明。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声明,签发机构须将情况说明、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证件,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全文4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