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与诬告罪有哪些异同?
时间:2023-11-10 11:20:09 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前者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特殊主体为了包庇罪犯而提供的伪证、鉴定、记录、翻译等行为;后者则是指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引起案件侦查的告发行为。两者的行为目的、实施时机、手段和结果都有所不同。前者的目的是包庇罪犯,后者的目的是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这两者的区别在于:

(1)前者的主要参与者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要参与者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前者与后者在证据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标题:比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举证证明力的差异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举证证明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举证证明力则是指证据本身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当事人可以放弃举证责任。那么,前者与后者在证据方面的区别是什么呢?

首先,举证责任与举证证明力的法律依据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举证责任。而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举证责任,但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

其次,举证责任与举证证明力的证明标准也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而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足以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证据。

再次,举证责任与举证证明力的证明方式也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书面的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而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如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最后,举证责任与举证证明力的证明范围也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而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或者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

综上所述,虽然举证责任和举证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但两者的法律依据、证明标准、证明方式和证明范围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举证责任和举证证明力,以达到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举证证明力存在差异,前者主要参与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行为发生时间、方式、目的和范围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当事人应根据案件情况合理选择举证责任和举证证明力,以达到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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