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门主要包括:
1、宪法(包括: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
2、经济法(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3、行政法(包括: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
4、程序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等)
5、刑法
6、社会法(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如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法等;促进社会公益的法律规范,如社区服务法、彩票法、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法、见义勇为资助法等;促进科教、文卫、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教师法、科技进步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卫生法,等等。)
7、民商法(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和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法律规范的种类包括哪些
1、确认规范。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2、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法的属性。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依据,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有下列三种形式:(1)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2)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3)宪法中的权利性义务性相结合为一体。4、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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