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受害方承担车辆修理费?
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中确定的责任比例为同等责任,即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过错承担50%的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11年12月18日8时,李某驾驶一辆微型轿车(以下简称肇事车)在北京市某区一条由西向东行驶的路线上,进入一条由西向东的辅道时,王某适宜步行进入机动车道,李某前方将王某撞倒,致王某受伤,李某车辆受损损坏。2011年12月27日,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第十交通支队出具京工(x)人字(2011)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程安全行驶的行为和王某不注意避让过往车辆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并认定李某与王某负有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共为王某支付医疗费63925元。因此,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车辆被送到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用13311元。事故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据调查,王某在事故发生40多天前来到北京打工。事故发生时,他在北京一家养路有限公司做清洁工。北京市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与王某家属达成私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家属15万元人民币。二是对于13311元的修理费,受害方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和比例?
庭审后,法院认为,由于北京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王某家属达成私下赔偿协议,现金已兑现,李某的汽车修理费13311元,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缴纳;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为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了双方责任均等,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即李某和王某的家属应平分。因此,王某家属应赔偿李某车辆修理费6655.5元。案例分析: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中的赔偿判断标准基本上是以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确定的责任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比例相等,即双方都有过错,应按过错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在事故中,受害方作为道路养护保洁员,理应比普通人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事故发生时,他没有在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有避开交通,对事故负有过错。因此,李某的车辆因事故受损,可要求其家属承担维修费用一半的公司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李某的车辆属于商业保险,李某也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维修费损失。因此,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有效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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