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保障基金享受免税待遇
时间:2023-06-07 14:03:13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公布了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一揽子税收优惠举措,这表明我国针对金融衍生品高风险特点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在趋于完善。

期货保障基金收入可免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68号文件规定,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有关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用于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无辜损失的专项基金。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缴纳形成,对于后续资金来源,《暂行办法》明确了3种途径:一是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二是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三是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可以看出,由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是稳定期货市场、降低期货交易成本及化解风险的工具,本质上并不是交易所、经纪公司或相关机构所得,其作用是当市场出现违约或发生不可抗拒事件时,用于弥补因风险事件所导致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损失。如作为计税依据,就相当于降低了保障金的计提比率,减弱了市场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和对投资者的保障能力。因此,财税〔2009〕68号文件遵照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列举出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五种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准予其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当然,为控制行业负担,当保障基金规模达8亿元时或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时,经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证监会也可以根据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和风险水平调整保障基金的规模上限。

另一方面,保障基金必须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其日常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而且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均归属保障基金。为增强保障基金抗风险能力,财税〔2009〕68号文件规定,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符合证监会、财政部的收入渠道而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期货保障基金公司2009年从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易手续费3%比例取得保障基金收入2000万元,从期货公司按比例取得保障基金收入500万元,向某期货公司追偿1000万元,接受捐赠100万元,同期银行存款利息2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违规罚没收入50万元,那么上述收入中前六项4000万元可以免所得税,罚没收入50万元因未纳入税法免税范围就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期货保障基金收入可免营业税

同样考虑到保障基金的非盈利性,期货保障基金还可获得营业税减免。财税〔2009〕68号文件规定,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

5、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接上例,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前3项收入,期货交易所保障基金收入2000万元、期货公司保障基金收入500万元、向某期货公司追偿1000万元都可以免征营业税,罚没收入50万元则仍需要缴营业税。由于该政策出台较晚,而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3年时间,财税〔2009〕68号文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2008年1月1日~2009年9月已实际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准予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相对应的为了减轻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税收负担,税法准予两者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可从营业税营业额中剔除。财税〔2009〕68号文件规定,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期货保障基金财产可免印花税

税法还对期货保障基金涉及财产的印花税进行了减免。财税〔2009〕68号文件规定,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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