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可投诉
时间:2023-04-22 21:43:07 3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上周,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4月14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

农民工有合同就应有公积金

据悉,《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实上,沈阳从未把进城务工人员作为不缴存公积金的对象。早在意见出台之前,去年开始实施的《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进城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有的农民工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因此其合法权益很难保障。

个体工商户何时缴存尚在调研

对于《意见》中提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暂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就此积极进行调研,并将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适时出台有关政策。据悉,目前沈阳市私营企业职工人数逾百万,但其中只有50家左右较大的私营企业为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像北京、上海等全国各大城市均未就此出台相关政策,但北京等城市也表示正在进行调研,只有进行了大量的市场调查之后,才能保证出台的细则更具可操作性。

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公积金也要保障

《意见》再次强调并明确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后,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规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沈阳各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单位核算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如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并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无力补缴的,应当承认欠缴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被其聘用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原企业的职工未被聘用的,应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实行集中封存管理,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

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可投诉

如果该单位确实没有能力为职工补缴,应明确欠缴责任主体。而有能力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却拒不履行责任的,管理中心可对其进行行政执法。据悉,中心于2000年末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以来,根据日常工作检查和职工投诉,对部分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行政执法行为,中心已累计追缴住房公积金6000多万元。对于个别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企业,其职工可以到中心投诉,中心将依法为职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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