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如果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湖南合同诈骗定罪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个人所有单位,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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