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是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是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散见于《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其中常见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海运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百九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有三种: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主要有四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二、诉讼时效期限可以约定吗
不可以。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均不予认可。
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三、民事诉讼中的期间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之分。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的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之分。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的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期间的补救,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故不能在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为的诉讼行为时,依法采取顺延的措施。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汇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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