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搬迁而离职的员工能否获得补偿
时间:2023-06-13 09:02:51 4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搬迁的,属于合同签订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者不愿意改变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一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予以经济补偿。

案例:

小李在一家企业担任主管,由于业务不景气,公司决定将办公地点从国贸搬到通州,且既不提供班车也不报销交通费。公司表示,由于新的办公地点仍在北京市范围内,所以无需变更劳动合同。小李的很多客户都在城区,他本人住在海淀,如果公司搬到通州不仅见客户不方便,每天上下班要在路上花费近4个小时。很多同事选择辞职,小李不知道辞职后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用人单位迁址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的角度来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果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时的搬迁就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变更劳动合同。

此外,在判断的过程中,还需结合劳动合同中是否对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办公地点的情形能够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那么无论是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还是工作福利等,都可能会与原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变化。

至此,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一是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同意,劳动者可继续履行作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协商的劳动合同内容,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用人单位。当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自行辞职,则无权获得经济补偿。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当用人单位用搬迁等原因劝退员工时,劳动者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个体维权,而应组织起来向公司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只有集体维权才能避免被“各个击破”,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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