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领取失业金与劳动合同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只要劳动者是非自愿离职,并且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都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一、失业保险的领取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确定
(一)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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